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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																工程建设招标单位资格审查核准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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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																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第9条“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,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,取得批准。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,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。”第12条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,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。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,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,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。”2、《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》第2条“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,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(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)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(发包初步方案)。项目审批后,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。”3、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(甘建招[1998]299号)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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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																1、立项批文; 
2、用地批文; 
3、规划许可证; 
4、红线图及选址意见书; 
5、资金证明; 
6、初步设计批复; 
7、施工图审查批准书; 
8、五县招标报建表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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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																市政府政务大厅建设局窗口受理、审查、核准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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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																2个工作日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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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																市 
建 
设 
局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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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																市招标办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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